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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重新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1日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12月18日,吴英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针对网上“当地公安机关处置吴英的资产存在违规问题,否则吴英被扣押的房产等资产说不定足以抵偿3.8亿元的实际诈骗数额”的传说,浙江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吴英案发时被扣押的所有资产,连法院未作犯罪认定的另外的欠债2亿多元,都不足以抵偿,更不用说可抵偿其无法归还的3.8亿元集资诈骗款,有关传说没有事实依据。
浙江高院在重新审判吴英集资诈骗案时,没有采用开庭审理,也没有更换合议庭。该发言人表示,吴英案发回重新审判,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或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而仅涉及量刑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浙江高院不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辩护人可依法提供书面辩护意见,浙江高院审理后可直接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