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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网民张新6年前开通宽带上网业务,4年半后停用。今年“五一”前夕办理销户手续时,被要求交还6年前开通宽带时的“猫”(即Cable Modem),或按押金的2.6倍赔偿,否则不办手续。
张新一纸诉状,欲将对方推上法庭。近日,经法官和律师共同努力,矛盾双方达成和解。
办理销户手续时,张新认为“猫”闲置在家无他用,表示在“五一”后送还。但宽带营业员坚持先还“猫”,否则不予办理销户手续。无奈之下,张新只好应对方要求,交纳258元押金,取得“收到押金258元。5月2日前将猫归还,退还该费用”的收据。
张新回到家,四处翻找,但就是不见“猫”影。原来,家人早将“猫”连同旧报纸一并处理了。无奈之下,张新便向朋友要了一只“猫”,但宽带业务员以“不是当初给的‘猫’”为由,不退押金。
“当初,只有工人装好宽带后,让我在一式两联的‘业务受理单’上签名,没任何人提过‘猫’的事,更没有收取我的押金。我以为交了初装费、按月交了网费,‘猫’就像电脑一样,是我的了。”张新说,“就是现在开通宽带,也只需交100元押金。如果退网不退‘猫’,至多100元押金要不回。他们凭什么把一只6年前的、实际使用4年半的旧‘猫’,定价258元?即使要赔也应该折旧。”
对于张新的意见,宽带公司则表示,当初为张新安装宽带时,配置的“猫”内载有特定的ADSL信息,所以用户必须退原“猫”。现在办理宽带收取100元押金,不等于“猫”价就是100元。要求张新赔258元,是按2005年“猫”的原价计算的。
江苏律师辛超认为,目前,宽带服务公司为客户办理宽带收取100元押金,确实不表明“猫”价就是100元。
“但收取258元属‘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辛超说,固定格式的《南京宽带入网协议》,要求使用外置“猫”接入的用户,均须交纳100元押金。用户归还“猫”时可凭押金收据退还设备押金。由此可知,若用户退网不还“猫”,至多100元押金不退。现公司利用客户急于注销而强收258元“猫”的押金,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另外,合同法还规定,在格式化合同中,制作合同条款的一方如果有加重对方义务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辛超认为,隐藏在“业务受理单”之外的条款不对用户产生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用户在“业务受理单”上签名,其效果意思仅及于工人表现、安装过程、宽带质量等业务办理情况,另纸或该单据背面所载事项和条款,如用户不追认就没有约束力。因为,用户没有对隐藏在“业务受理单”之外的事项接受或评价的意思表示。
辛超说,宽带公司虽事先在“业务受理单”上印制“本人同意遵守本表背面所载协议”的“客户声明”,但这种事先未与客户协商,在客户不知情的条件下,仅由工人安装调试宽带成功后,诱使用户在“业务受理单”上签名,承认该单据之外事项的做法,可视作用户受欺诈签名,属合同法中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记者 范传贵 通讯员邓光扬 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