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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据第一财经消息 证监会主席办公会5月21日通过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稿)》并随后公布。相比原办法,此次修订对定价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
证监会表示,调整主要是为了放松行政管制,发挥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归位尽责。
初步询价后
可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5月21日,证监会宣布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
可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除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据介绍,采用这些方式定价的话需券商事先备案。
主板IPO
增加“静默期”规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介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修改时指出,《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据介绍,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此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已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