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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IPO允许发行人与承销商自主定价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2日 09: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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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文首提新股发行“静默期”,发行人刊登招股书前不能进行股票推介

  中国证监会昨日下午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对新股改革方案中的具体措施加以落实。此次涉及对询价、定价、配售的五个方面的修改,与此前相比,此次允许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助协商直接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直接定价

  证监会指出,此次的修改涉及5个方面,其中多数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有提及。

  此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修改则使得此前的要求变得具体和可操作化。这其中包括扩大券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的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并取消网下配售的限售期,同时建立网下向网上的回拨机制。

  此外在定价方面,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此次修改允许其他定价方式,包括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在询价定价上,也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初步询价之后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借鉴成熟市场“静默期”规定

  在信息披露上,此次证监会也做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其中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此次修订要求,在拟上市公司申报文件被受理,到核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发行人和相关方不能采取任何公开或者变相公开的方式进行股票的推介,也不能委托相关方进行活动。

  在成熟市场上,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

  而此前国内市场上仅创业板有类似的明文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申请文件受理至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证监会指出,除去本次修订增加这方面的条款外,证监会还将在修改主板首发管理办法时增加相关规定。

  机构博价差将“不予配售新股”

  由于新股发行中取消了禁售期的规定,机构与散户争利成为散户最担心的问题。机构投资者没有禁售期,意味着可能出现首日新股大涨,机构将所有筹码抛售给散户的短期套利行为。

  对此证监会此次指出,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的机构投资者将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此外,另一个备受市场关注的新股改革内容,发行市盈率超过行业市盈率25%要出具书面意见的,此次并未在修改中得到体现。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记者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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