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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