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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05年以来实行了7年的强制询价制度画上了句号。本次的修改一则在定价方面给予了发行人、主承销商更多自主性,可选择直接定价。二则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加强了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
笔者认为,与证监会近期一系列措施相配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修改不仅能够从根本上诊治新股发行体制存在的问题,抑制“三高发行”,也将促使基石投资者这一海外常见的发行制度在A股生根。
2005年1月1日试行的IPO发行询价制,曾被视为一项用于解决中国IPO市场高初始收益率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新股发行三高现象的愈演愈烈,为了促进IPO发行市场的进一步市场化,提高一级市场发行定价效率,2009年与2010年证监会曾对询价机制局部改革。不过遗憾的是,两次的改革只取得“隔靴搔痒”的效果,对定价效率的提高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尤其是第二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三高”现象不减反增。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问题的根源不在询价机制,而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询价过程不透明等弊端引发了新股上市后表现不佳,影响投资者的信心。例如,大部分承销商在选择询价对象时主观偏向严重,倾向选择相熟的询价对象,这就为联手操纵发行价格创造了条件。
根据修改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这意味着,未来发行人与承销商在新股的定价方面有了更多选择。
发行规则的修改在给予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更大自主权的同时,也赋予其更大的责任。当选择自主定价时,发行人和承销商需更加谨慎定价,因为一旦定价过高则可能面临市场投资者“用脚投票”,造成发行失败、上市首日暴跌等现象。这些苦果要定价方承担。同时,自主定价也要求主承销商有更强的实力,避免发行的冷场。
对于仍然选择采用询价方式发行的股票,规则的修订也体现出避免发行价格完全依赖机构投资者的考虑。本次修改增加了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具体要求是个人投资者应当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比重仍然占主导地位,在机构投资者极有可能存在过度投机行为下,发行价格确定的过程中引入中小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发行“三高”现象。
除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外,本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修改也体现出信息披露监管的加强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将对打击炒新、规范券商行为方面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