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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控投资型财险销售规模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09: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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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一产品不得超过公司保险产品总规模30%;分析称该险种与保险保障功能初衷不符

  保监会昨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提高投资型财险产品的销售监管标准,要求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要控制在公司保险产品总规模的30%以下。

  记者发现,与2008年的原规定相比,新公布的《通知》要求,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不能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可使用总规模的30%。目前,投资型财险多数表现为客户通过向财产险公司购买投资型保险产品,将保费通过财产险公司投入投资市场。

  一位保险业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一度销声匿迹的投资型财险又在地方一些保险公司现身。2011年,紫金财险曾率先推出两款投资型家庭综合财产保险产品,并在江苏试点销售。

  “投资型财险在2011年重新现身保险市场,与当时银行火爆的理财市场有着一定的联系。当初投资型财险面世时,正是以理财产品的替代品亮相,进而成为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该人士说。

  “控制投资型财险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投资型财险的理财功能可以与银行理财产品相媲美,而保障功能却相对较弱,这与保险产品保障功能的初衷并不相符。二是财险公司的资金大多数是一年期的短期资金,资金回报率的风险高于寿险,且监管也不如寿险完善。”该人士表示。(记者张轶骁)

  ■ 放大镜

  投资型财险被念紧箍咒

  保监会2008年公布《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之后,投资型财险几乎在一夜之间被砍得只剩下零头。

  原因是保监会在《通知》中公布了七项极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其中要求销售投资型财险的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而新《通知》还要求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

  “2011年多数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150%,但溢额限制的提高意味着,不可能再像2008年以前那样,靠疯狂拓展业务规模提升保费收入。”一财险资深销售人士告诉记者。(新京报记者 张轶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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