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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央单位严禁配备超需求高配置产品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1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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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一些中央预算单位不编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等问题,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中央预算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对于尚无购置费预算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及历史成交结果进行审核,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

  对于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原则上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配置参考确定采购需求。确因特殊需要且预算金额在财政部规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可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配置标准,但不得突破购置费预算标准,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由超出预算标准和规避批量集中采购。

  通知要求,符合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对于同一预算年度内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对其相同品目或者相同类别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拆分,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个别中央单位有能力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中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支付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加强专家论证管理,防止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同时要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做到采购、验收和项目使用单位相分离,严禁出现无故拖延和拒绝验收、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资金等行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中央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严禁通过协议供货或者其他方式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严禁在招标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引导或干预评标。

  通知要求,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招标采购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原则上国内产业已经成熟的产品不得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数量较多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复核制度,对所属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严格把关。(记者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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