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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犯罪案一审由中级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4日 07: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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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司法机关对证券监管机构随案移送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要及时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随案移送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除刚公布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外,有关操纵市场、老鼠仓的司法解释正在制定中,乐观估计有望年内出台,证监会将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证券案件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集团诉讼与执法和解制度也在研究之中。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和公安、司法机关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推动证券期货领域司法专门化,目前上海已设立证券专门法庭,北京、天津也在研究设立金融专门法庭。

  《意见》明确,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可能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过程中,经履行批准程序,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复制被调查对象的户籍、出入境信息等资料,对有关涉案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边控、报备措施。证券监管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时,应当明确协助办理的具体事项,提供案件情况及相关材料。证券监管机构办理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可商请公安机关就案件性质、证据等问题提出参考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证券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建立和完善协调会商机制。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向公安机关移送重大、复杂、疑难的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前,应当启动协调会商机制,就行为性质认定、案件罪名适用、案件管辖等问题进行会商。

  根据《意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过程中,可商请证券监管机构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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