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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披露污水渗漏事故 紫金矿业遭证监会处罚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4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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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孙霖 ○编辑 宋薇萍

  5月 23日,证监会通报了对紫金矿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行政处罚结果。由于紫金矿业未及时披露其污水渗漏事件,4月20日,证监会对该企业及其6名执行董事分别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至30万元的罚款。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的监管,切实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经查,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员工发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执行董事罗映南、邹来昌在知悉情况后赴现场查看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次日污水渗漏得到控制。

  据测算,此次事故排入汀江的酸性含铜废水量为9179立方米,排放浓度严重超标,导致汀江下游网箱鱼出现死亡。

  事故处理期间,紫金矿业执行董事陈景河、罗映南、邹来昌、刘晓初、蓝福生、黄晓东多次召开碰头会,最终决定暂缓披露污水渗漏有关信息,直到2010年7月12日晚,紫金矿业才发布关于污水渗漏情况的公告。

  证监会认定,紫金矿业所属铜矿湿法厂发生的污水渗漏事故,严重污染了附近汀江下游水质,对当地环境造成了重大破坏。对于这一可能影响紫金矿业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该公司未能按规定及时公开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紫金矿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景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罗映南、邹来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刘晓初、蓝福生、黄晓东给予警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尽管紫金矿业并非故意隐瞒污水渗漏事故,但作为上市公司,在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后,首先应当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及时告知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以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该负责人强调,紫金矿业的相关行为不仅应当受到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理,而且应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未在第一时间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广大上市公司应以本案警示自身,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的监管,切实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提高市场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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