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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转让国有产权不得单独对民资设门槛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5日 18: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全景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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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景网5月25日讯 国务院国资委25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在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时,均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该负责人称,《指导意见》提出了,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 (全景网/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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