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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宜拒保高龄车 可提高内控管理降低成本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8日 1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保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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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体报道“高龄车”遭遇拒保的现象,并引起公众热议。本报记者采访发现,拒保“高龄车”的现象并不普遍,同时,一些业内人士表示,尽管承保“高龄车”带来了运营成本的增加,但保险公司应考虑社会责任,通过提高内控管理等手段来更好地服务消费者。

  “高龄车”可保但受限

  记者采访了车龄分别为8年和9年半的车主张先生和李先生。李先生告诉记者,因为自己车龄长,开车经验丰富,多年没有出现不良驾驶记录,而且常年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所以未曾有过被拒保的遭遇。张先生则说:“车龄越高,投保受到的限制则越多。”

  被媒体点名的平安产险出具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今,在平安投保了车损险且车龄在8年以上的车辆达25万台以上。

  一位财产险公司车险业务负责人表示,公司对10年以上车龄的老车没有拒保规定,但要求在承保商业车损险时,对车辆进行验车,确保车辆完好无损后承保,并建议客户按车辆实际价值比例承保。但他也坦言,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个别分支机构出于效益角度考虑,拒绝承保超龄车辆。

  考虑社会责任不宜拒保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詹昊认为,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签署合同应遵循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就是当事人双方既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有不缔结合同的自由。有选择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也有约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从合同自由原则而言,保险公司拒绝承保高龄车辆商业保险(而不是强制保险)并不违背《合同法》。“但保险公司要考虑社会责任,不要轻易拒保。”詹昊说。

  中华保险车险部负责人也表示,保险公司在经营交强险时,由于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因此不允许拒保。但公司经营的商业车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属于市场经济行为,因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的双方都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保险公司拒保并不违法。不过保险公司也应充分考虑社会责任,让消费者获得足够的风险保障,发挥好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因此,公司在商业车险经营过程中不宜轻易拒保。

  完善理赔管理服务消费者

  据业内人士介绍,与普通车相比,10年车龄以上老旧车一般出险频率较高,出险后损失较大,个别车辆的零配件在市场上无法找到,且维修价格较高,甚至个别车辆已无法维修。由于车辆修理成本远超实际价值的情形经常出现,以至于在理赔上难以与客户达成一致,出现理赔纠纷的概率较高。

  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做,既能够保证公司经营不受损失,又能保护消费者利益?上述中华保险车险部负责人认为,保险公司应从三个方面来应对“高龄车”投保的问题:第一是所有具有可保利益的风险,原则上保险公司都可承保,但须根据风险与保费相匹配原则,收取与之相匹配的保费;第二是可采取按实际价值比例承保车损险,与客户风险共担,提高客户防范风险意识,降低出险率;第三是完善公司理赔管理,提高人员技能,减少理赔纠纷,降低理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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