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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对具体扣除要求再一次进行了明确。
新《通知》指出,至2015年底,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等,依旧准予在税前扣除。即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这次的文件只是延续了以前的政策,并没有根本性变化。”昨日,一位专业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注意到,与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相比,新《通知》在各项比例数值的要求上并无变动,只是没有再提及“理赔费用准备金”的问题。
但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所发通知中的政策有效期为3年,即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而昨日的新《通知》则将执行期延长至5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据记者了解,在新《通知》出台之前,业内普遍希望能将比例限额放宽,因为这会对行业的发展比较有利,但从目前的结果来看,并未调整,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是财政部统一考虑的结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有效期比以往增加两年,对保险公司是利好还是利空很难判断。“我对此持中性看法。”上述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