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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记者韩洁徐蕊) 记者28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从今年7月1日起开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出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对象为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所谓持久性油类物质,主要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管理办法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对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我国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管理办法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主要用于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管理办法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