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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房产中介卖信息 最高或将罚1万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0日 0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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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某房屋中介。梁文祥 摄

  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昨日下午审议了《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为加强对租赁房屋信息的管理和保护,修改稿明确对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信息给他人的违法行为提高处罚额度,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修改稿还对租赁房屋信息的报告作了很多具体规定。

  修改稿指出,租赁房屋是指租赁房屋用于居住,或者以其他名义租赁房屋但实际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也就是说,租赁厂房、店铺等兼用于居住的情况将适用该规定。

  租赁信息须三日内上报

  修改稿明确了信息报告的主体和时间要求、信息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规定出租人租赁房屋、承租人变更或者停租,承租人转租房屋,房地产中介租赁房屋,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告租赁房屋信息。

  另外,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告人,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告;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告租赁房屋信息。

  删除房主在出租屋治安管理中的连带责任

  当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稿对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违法情形,提高此前“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罚额度,规定“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不适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过多的责任和处罚,修改稿删除了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中的连带责任,规定对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信息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为次,并适当降低罚款的额度。其中,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罚款从“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降到“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南方日报记者 辛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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