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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于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71号),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宜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面值不少于总发行面值的50%,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尽快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