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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大幅超募将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1日 08: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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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日前向各保荐机构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通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日前向各保荐机构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大量超募,或大幅超过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等情形,将按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IPO定价有了新的参照

  《通知》要求发行人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报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

  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新股大幅超募将发回重审

  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一是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资量大幅超募,导致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风险。

  二是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资量大幅超过募集资金量,导致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风险。

  三是发行人存在《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定价不合理需重新询价

  《通知》强调,发行人、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

  发行价(或发行价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

  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该负责人提醒新股投资者,要关注新股发行定价的各种信息,认真阅读分析风险因素,审慎参与,共同推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文/本报记者吴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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