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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将列入“黑名单”,严重者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国家药监局探索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强化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震慑违法行为。
药监局昨日(30日)就《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严重违法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纳入“黑名单”的八种情形,包括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情节严重的;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在案件查办中伪造或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提供虚假材料等。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名单”。
“黑名单”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单位和个人,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管的措施,如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将记入监管档案,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
“黑名单”还将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工商、工信、商务、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
在重点将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的同时,药监局也鼓励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所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公布,完善监督制度,从而将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者与一般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作出严格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