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租期内房东不得擅自涨价 缩短租赁期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1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昨天,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工作的意见》。本市将鼓励和盘活闲置房源进入房屋租赁市场,各单位闲置房可投资改造成低租金青年公寓租赁经营。租期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

  《意见》指出,各单位对于现有的闲置房屋,可以在符合规划、建设、消防、治安、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投资改造成低租金青年公寓等租赁经营,并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参与投资和经营。

  本市中心城区存量居住建设用地应主要用于建设租赁型住房,在地铁沿线、学校周边等房屋租赁需求较集中的区域,可酌情鼓励规划建设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按照园区用地规划,利用居住用地集中建设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就业人员出租。还将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同时,本市还将探索房屋租赁经营新模式。鼓励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房屋租赁经营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集中开展房屋租赁经营,并对受托租赁经营房屋进行日常维护等服务。

  《意见》还特别提出,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热词:

  • 租赁房屋
  • 意见
  • 期限届满
  • 出租人
  • 租赁经营
  • 承租人
  • 房东
  • 租期
  • 套建筑面积
  • 房屋租赁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