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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土资源部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其中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经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经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认定。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办法》还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闲置土地需在门户网站公布,首次被列入《办法》中。《办法》规定,《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办法》还明确了六种闲置土地最后处置利用方式: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记者 孙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