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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8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今日就《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证监会表示,为了从源头上控制资管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着“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理念,严格把握投资者参与门槛,《试点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做出了系列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委托的起始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是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三是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管业务的客户。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或亲属关系;
四是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研究制定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期货公司要按照程序要求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中新网证券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