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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5日,南宁糖业董事会决定,与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丁居里公司及马丁居里有限公司(合称马丁居里)就股票交易纠纷一案达成庭外和解。据悉,这是我国A股市场第一例针对QFII短线交易的诉讼。马丁居里同意一次性向南宁糖业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的等值美元作为和解款项(包含一切相关费用、花销、利息、应缴税款)。
2007年8月23日至30日,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入南宁糖业1692.26万股,占南宁糖业股份总额的5.9%。《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马丁居里并未按《证券法》规定,在6个月的期限内持有南宁糖业股票。2008年1月4日至25日,这两个公司累计卖出南宁糖业1453.5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7%。南宁糖业据此将马丁居里诉上法庭,要求其将上述交易获取的收益判归并交付南宁糖业,同时支付利息。
据悉,南宁糖业起诉马丁居里一案是QFII机构在中国遭遇的第一案,也是上市公司向一致行动人股东追讨违规减持收益的第一案。(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