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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5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外汇局近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放宽了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将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通知》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通知》同时适当放宽了个人对外担保管理。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