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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润于2012年6月14日下午正式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18号),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经查明,公司存在相关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赖淦锋、彭朝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戴浪涛、罗林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公司的说明如下:
201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11年6月8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已完成了对上述违规行为的改正。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彭朝辉、戴浪涛、罗林雄自2011年6月30日起未在公司担任董、监、高职务。
公司、公司董事长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于2012年6月20日在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举行公开致歉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