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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权保证金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0日 11: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期货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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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指期权合约中,卖方交易保证金占合约总价值的一定比例,并随期权价值及标的指数价值的变动而变动。与股指期货对交易双方均立有保证金要求相区别的是,股指期权保证金制度只针对卖方。也即是,参与股指期权交易的买方,其资金初始占用仅为其所付出的权利金金额,无需质押额外资金。这主要是期权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的。期权买方买入的是到期日可以执行的权利,并非义务,所以无需以保证金作质押。而卖方面临的是一旦期权买方履约则必须承担相应交易的义务,因此必须有相应的保证金作为到期日可执行交易的保障。卖方所卖出的期权呈现虚值时面临指派的可能性基本为零,因此在国际惯例中,通常计算保证金时允许在一定限额内扣除所卖出股指期权的虚值额。

  交易保证金依保证金比率和合约价值而定。交易保证金是被合约占用的资金,不可用于其他用途。基于期权权利义务的非对称性,卖出买权或卖权需要足够量的质押物来抵抗风险。以美国市场股票期权交易为例,某投资者欲卖出一股票期权,需要准备相当于股票价值20%的质押物,外加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减去该期权虚值的数额。此三项构成了卖出期权这一操作所需的保证金。当期权深度虚值时,抵减的数额可能会很大。通常各国交易所会规定一个底线的质押要求。在美国,针对股票期权交易,这一底线是10%。举例而言,假定A股票价格为100美元,某投资者按3点的权利金出售一手7月110买权,所需保证金共计:

  2000(100×100×20%)-1000(买权虚值数)+300(权利金)=1300美元

  若此时A股票价格为90元,则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1800-2000+300=100美元

  由于不足最低质押要求900美元(90×100×10%),因此以900美元作为所需保证金。

  从上例不难得出,不论是卖出买权还是卖出卖权,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均需考虑三个部分:标的指数合约价值的约定比重、期权的乘数价值以及股指期权的虚值大小。若买权或是卖权处于深度虚值,则可扣除虚值部分,以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为底线,剩余虚值部分不得继续扣减。

  对于股指期权而言,保证金计算方式同上述例子中的股票期权保证金大体相似。卖出股指期权所需的保证金不仅随股指期权合约价值变动而变动,同时在计算中需考虑即期的期权价值,并对期权虚值加以考虑:若期权深度虚值,则可抵减虚值部分,以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度(根据交易所具体规定),超出部分将不予以抵减卖方保证金。股指期权和股票期权保证金的区别在于,由于指数的波动性小于个股的波动,指数期权的质押物对于指数合约价值的要求通常会小于股票期权的比例要求(标普500股指期权要求为15%,小于股票期权的20%)。

  股指期权保证金交易制度的设定意味着期权卖方在获取权利金收入的同时,需要在个人账户预留一定的未借用的资产作为允诺保证,并且保证金随股指变动而增减,随之而来的卖方风险远大于买方。海外绝大多数国家的期权实际交易中,卖方保证金可采用卖方所持有的未被出质、借用的证券组合、短期国债作为质押,并且在质押期间仍可照常获得短债利息,期初所获取的权利金也可用于购买生息产品或投资于市场基金,在资金配置效率层面具有一定灵活性。(兴业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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