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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履行合同公司有权不交房 法庭上双方达成和解
顾先生花近150万元在沙河购得一栋别墅,按合同约定付款后,开发商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公司”)以各种理由迟迟不给房,一拖就是6年。无奈,顾先生近日将开发商诉至沙河法院,要求交付所购房产。这已是他为此事第三次与罗顿公司对簿公堂。
2005年7月22日,顾先生与罗顿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购房合同》,购得位于沙河镇附近的一栋别墅。顾先生支付完20%的首付款后,又应罗顿公司的要求将首付款提升至80%,剩余的20%按双方约定办理贷款。顾先生到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贷款手续,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资料,却因对方造成的各种原因导致贷款拖延,双方产生纠纷。2009年,罗顿公司将顾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约11万元,一审和终审法院均以顾先生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合同目的可以实现为由,驳回了罗顿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等就是6年,仍拿不回房。”在昨日的法庭上,顾先生代理人李红星律师称,原告已于2010年3月10日付清全部房款,被告也已接受,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入住及交付房产证,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赔偿26万元。庭上,李律师出示证据,证明未及时办理贷款主要过错在于罗顿公司。
被告诉讼代理人辩称,原告未按照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在指定期限内办理贷款手续,应支付违约金约11万元。原告未履行付款的主要义务前,罗顿公司有权不交付房屋,“被告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
经法官调解,昨日,双方律师达成调解意向。“只要先同意交房,办理房产证,剩下的都可以协商。”李律师表示,业主等了6年未拿到房,颇为着急,实属无奈才用法律维权。(记者 雷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