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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桥模式”难重现 新36条无突破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04: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和讯股票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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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中投顾问

  6月29日,国家旅游局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这是6月底相关部委出台的最后一个“新36条”实施细则。截至7月1日,各部门共发布20余个“新36条”实施细则,涉及金融、市政、铁路、能源、水利、电信等多个领域。前段时间市场反应强烈的“魏桥模式”再次被提及,民资进入电力行业恐难以实现。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任浩宁

  认为,电力行业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行业,涉及国计民生,电力行业的发展直接反映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我国电力行业发电端、输电端垄断现象非常严重,中小企业进入难、竞争难、退出难等问题突出。“魏桥模式”的出现引发了广泛的思考。

  首先:魏桥集团通过自身发电,不仅能够满足自身需要,还有多余电力售给周边村镇,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成本压力,另一方面还为解决当地电力供应问题做出了不小贡献。尤其是魏桥供应的电价比国家电网供应的电价低近三分之一,这使得社会各界开放发电端给民营资本的呼声变得异常强烈。不过魏桥模式却胎死腹中,多余电力被电网强制收购。

  ·中国电力自动化市场调研报告2012·2012-2016年中国电力行业银行信贷风险评估及建议...·2012-2016年中国电力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更多相关研究报告>>其次,“魏桥模式”的出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发电端引入民营资本的同时,电网建设也可以吸引有实力的民企参与,其它金融、水利、电信等领域的改革同样可以参照“魏桥模式”逐渐展开。而“新36”实施细则的出台,却鲜有实质性的突破:第一,没有强力的保护机制,民企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国有大型垄断企业政策性优势无法根除。

  第二,民资退出机制未出台,实施细则仅鼓励民资合法进入能源等公共领域,却无退出机制保障民资自由、合规的退出上述领域,“只进不出”的细则缺乏可行性。第三,民资无权议价,工程建设、能源开采、电力销售等各环节的定价由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垄断,民资无权参与核心价格制定,这不利于其确定投资成本和收益。

  中投顾问

  研究总监张砚霖指出,新36条实施细则的出台是我国鼓励民资进入基础公共领域投资的重要文件,对于我国改革基础领域和发展民营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相关本门应当大力出台有关“破除行业垄断”、“保障公平竞争”、“完善民企参与定价”等方面的条文规范,从真正意义上涉及我国传统基础行业存在的弊端,为民资的进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否则,“口惠而实不至”的措施只能是“徒有其表”的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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