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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与男友张先生分手后,拿着张先生写下的欠条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2.7万元及利息。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还钱。
黄女士说,自己以前和张先生交往,一直同居。2010年3月21日,张先生以和朋友做生意为由向她借了2.7 万元,当时写下欠条约定1年后还清。但一直未还。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归还借款本金2.7万元,并要支付相应利息。
张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他说他从来没借过钱,因为他和原告同居时老吵架,于是他决定离开。但黄女士说两人同居期间,她花钱花得多,不让张先生走。“为了早点离开,无奈之下我才写了欠条。这不是借款。”张先生说。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不认可借款性质,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返还欠款2.7万元及利息。(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