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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门槛或降低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9日 07: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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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威人士近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此次基金法修订将降低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门槛,并对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两种新的基金组织形式进行明确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这些内容体现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给予投资者更多的话语权,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和约束的立法精神。

  权威人士透露,基金法修订草案对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按照现有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基金法修订草案将该标准大幅下调,可能降至三分之一。考虑到因参会持有人持有份额未符合规定而第一次召开不成功的情况,基金法修订草案还对第二次召集的条件进一步下调。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公募基金的持有人数量较多,召开难度较大,持有人大会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降低门槛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该人士指出,目前我国公募基金均采取契约型的组织形式,持有人大会并不是常设机构,无法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持续监督和制约。同时,召开持有人大会难度较大。基金法修订草案在契约型的基础上增加了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两种组织形式。理事会型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设理事会,由基金持有人选举产生一个常设机构,来监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限责任型基金中的无限责任人,是由基金管理人或者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来担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过常设理事会,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加对管理人的监督。该人士指出,理事会的费用提取可能是一个问题。此外,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理事会不应对基金投资管理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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