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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据显示,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系统报告的病例数已达到400例/百万人,其中严重不良反应约占13%。
江西中医学院药学管理学教授宋民宪曾公开向媒体表示,由于不良反应还包括意外性过量用药和用药不当所致的损伤性反应,包括不合理用药、给药量不当等,因此可能存在药厂、医院等单位不一定存在过错的情况。那么,一旦发生因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损害和损失,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记者发现,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解决办法,很早就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早在2006年底,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评估中心曾试图支持推出相似险种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综合保险”(以下简称 “综合险”),但终因愿意投保的国内药厂太少,保险公司害怕入不敷出,项目最后“搁浅”,只能作罢。
据记者了解,当时“即将出台”的“综合险”将采取企业购买、患者受赔的方式,由企业支付药品销售额0.2%左右的保险金,而在药品使用过程中若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则由保险公司支付一定额度的赔偿金。
有业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坦言,国内某企业在引进国外新产品的时候,曾经被要求购买类似保险。“我们也进行了调研,最后都没有卖的,只好作罢。”
“但目前这一险种的未知性还是很大,作为一个商业保险,保险公司要作多项评估,在考虑到社会效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其经济效益。”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宋民宪曾公开建议对药品不良反应建立救济机制比赔偿机制更为合理。“在民事法律理论上,赔偿是一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措施,而救济则不然,其次,绝对安全的药品是不存在的,比如青霉素在皮试隐形的情况下可能出现过敏性休克,甚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