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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王洁)备受关注的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未来有望名正言顺。近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其亲属进行证券投资做了重新规定,这预示着基金经理们炒股或将“松绑”。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据悉,此次征求意见将于8月5日截止,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草案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而按照程序,法律修订通常要经过“三读”方可通过。
草案的另一看点在于单设“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将私募基金纳入了监管条款。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为私募基金发行公募产品留下了空间。规定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