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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张璐)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征民意。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对不符合规定的网络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起草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的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开票限额等内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发票信息的确认、查验。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网络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24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