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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倪丹)广州药业1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期为2012年7月13日的民事裁定书。
根据该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驳回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告称,公司董事会确认:除该裁定书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