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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私募纳入监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防范系统性风险,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
2、拓宽公募基金投资范围
实践中,公募基金已经允许投资货币市场、股指期货,专户还允许投资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等,但都不属于现行《基金法》所提及的“证券品种”范围。对此,草案放开其他品种的投资,符合基金行业发展规律。
3、基金组织形式拓展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修订草案最终确立了“契约型”、“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三种基金的组织形式。前二者针对公募基金,是立法者考虑为增加持有人话语权做出了有益尝试;而无限责任型则是考虑配套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而明确的一种组织形式。
4、确立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
草案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而他们是指达到规定收入水平或资产规模,并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基金份额认购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或个人,且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但是基于时间的推移和行业的发展,草案只规定基本原则,并没有将其细化,显示出立法者的周全考虑。
5、基金公司组织形式
在草案中,允许设立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这在国外的资产管理行业非常普遍。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将专业人员和持有人利益有机结合,这类原则性规定至少为合伙企业担任基金管理人留下了空间。
6、基金公司股东松绑
现行基金法规定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仅限于金融机构,而形成了目前基金公司主要发起股东非券商即信托的局面。草案将其修改为“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管理金融机构经验且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可”,这一重大变革给一些有实力的大型国企成为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提供了依据。
7、基金募集改为“注册制”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基金产品募集的最大利好之一莫过于由之前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此前证监会在做出行政许可时进行实质性判断,而修改过后则仅用合规性形式审核,与国际接轨。
8、放开关联交易硬性限制
现行法律禁止基金财产买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目前,商业银行上市已成为趋势,而老规定则使得部分基金尤其是指数基金丧失了投资机会,并影响其跟踪误差的准确性。草案将禁止改为限制,为许多基金的现实操作松绑。
9、允许从业人员炒股
草案从原先的严格禁止,到有条件的放开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是适应行业发展需求的改变,也是市场化的改革,这也为挽留行业人才创造了客观监管环境。
10、取消基金代销模式
长久以来,基金公司与代销机构之间存在着难以割舍却又并不健康的关系,代销关系使得基金管理人要为代销收取的销售费用多承担一次纳税义务,同时销售的在途资金安全也难有保障。为此,草案取消了现行的代销模式,规定基金份额的销售有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