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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可炒股:是松绑还是延伸监管?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3日 06: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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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 霖

  基金经理炒股松绑?

  这是7月11日新出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修订草案》)中所透露出的一条信息,基金从业人员及相关者可证券投资。接受《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通过对比2003年修订的《基金法》相关内容发现,这项内容并非是对炒股松绑,而是延伸监管对象。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对比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上海严立明律师事务所严立明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不论是现行法律还是草案均没有绝对禁止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其次,也都禁止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最后,实际上《修订草案》适用对象面更宽,将监管的对象从基金管理人延伸至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因此在严立明看来,《修订草案》并不存在松绑的问题,但是未来监管会在实践中更加有效。

  与之相反,另有专家认为《修订草案》是实实在在的松绑,“目前完全禁止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政策,主要源于法规出台时尚无有效防范“老鼠仓”、内幕交易的措施。而目前情况已经发生改变,只要各项法规能够完全落到实处。”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宋国良认为,《基金法》是于2003年修订,当时的监管者没有意识到,如今的老鼠仓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证监会处罚的仅仅是一些典型案件,如何细化法规变得越发重要。

  然而,严立明表示担忧,“国内外的法律文化不同,在国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文化背景下,杜绝老鼠仓困难重重。以基金经理为例,监管层掌握其家属的信息、证券账号容易,却很难掌握其利害关系人的各项信息,基金经理可以不完全申报。此外,国内证券投资者的心态是知道内幕消息并从事交易后往往没有负罪感,反而被认为有本事有天赋。”据记者了解,监管部门今年直接进驻各基金公司,对公司员工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今后监管将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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