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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控股涉嫌虚假陈述案8月22日开庭 散户将参加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 1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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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代理杨先生诉香江控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有了最新进展。代理律师刘国华近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该案将于2012年8月21日上午九点半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8月22日上午九点半开庭。据悉,本案的起诉金额为人民币40304.53元。

  另据媒体报道,在起诉获得受理、媒体报道后,引发了香江控股投资者的广泛关注。现已有数十位投资者表示要参加此次诉讼。刘国华表示,诉讼时效仅余最后百来日,部分投资者起诉材料已经准备好,近期将会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目前正在继续接受各地投资者的委托。

  香江控股系知名房地产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600162,其前身于1998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公告指出,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广州番禹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合同违约金在“预收账款”科目长期挂账,少计营业外收入236万元;所属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多计2008年度财务费用374万元,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商业街仍在“开发成本”科目中核算,出租部分少计投资性房地产965万元,自用部分少计固定资产734万元。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香江控股公司处以15000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已缴纳相关罚款,并补缴相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文件,香江控股2008年的会计信息存在大量问题,而该公司2008年年报为2009年3月31日发布,故香江控股虚假陈述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9年3月31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披露了香江控股虚假陈述的行为,故2010年11月11日可确定为香江控股虚假陈述赔偿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刘国华律师认为,投资者只要在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11月1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0年11月11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均可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江控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诉讼时效所限,股民须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起诉,否则,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二级市场上,该股今日高开低走,全日下挫6.30%,报4.91元。该股近两个月的月度跌幅均远超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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