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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家电维修者四类行为将被禁止 最高可罚款3万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 17: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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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家电维修者四类行为将被禁止

  人民网北京7月16日电 (记者李海霞)近日,商务部颁布了《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损害明显的四类经营行为设置了禁止性的规定。《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家电维修经营者实施禁止性经营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据测算,2010年,我国家电维修服务注册企业约30万个,维修服务收入达1215亿元,长年从业人员300多万人,短期从业人员(如夏季空调安装服务人员等)近300万人。

  据商务部相关人士介绍,由于家电维修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消费欺诈现象频发,消费者对家电维修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率长期居高不下。目前我国家电维修服务业法规规章建设相对滞后,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管理部门、规范经营行为。商务部作为商贸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予的管理职能制定《管理办法》。

  据悉,《管理办法》共十六条,规定了家电的定义、家电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责、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资质要求、家电维修经营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据了解,《管理办法》定义的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同时,《管理办法》定义的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据介绍,《管理办法》针对目前家电维修服务行业中问题较为突出、对消费者权益损害明显的四类经营行为设置了禁止性的规定,分别是:一是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是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是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是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不得使用和销售质量、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于家电维修经营者实施禁止性经营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此外,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取得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其中,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并执证上岗。对于已获得相关资质的维修服务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其所在企业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并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其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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