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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建行购买理财产品后,对方未按约定一次性支付本金和红利,而是拖延两天支付红利。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建行北京分行支付迟付红利的孳息0.29元。
王先生诉称,2009年3月18日,他与建行的一家储蓄所签订协议,购买一款理财产品。去年9月19日,红利到账时,银行未按约定支付,他找到储蓄所询问,得知对方没有红利发放权限,只能向上级反映。此后,他多次找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等部门,历时1月有余,终不得结果。他起诉要求建行北京分行就擅自迟付红利一事作出合理解释并道歉,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的4倍给付迟付红利的孳息0.29元,承担他为解决此事产生的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共计930元。
开庭时,建行北京分行辩称,王先生购买的理财产品涉及总行与外省分行的理财交易,当时在参数设置上有错误,所以出现了分两次支付红利;银行确实晚付了两天红利,同意给付孳息0.29元,但不同意支付其他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向建行北京分行交付了理财本金,银行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红利。银行将本应于去年9月19日一次支付的红利于同年9月19日和9月21日分两次支付,属于违约。银行同意给付王先生孳息0.29元,法院支持王先生的该项诉求。王先生要求银行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其索赔的交通费等,证据不足,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