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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禁购奢侈品或超标服务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8日 09: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财经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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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首个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购建豪华办公用房。违反《条例》的责任人员最高可获撤职处分。

  《条例》指出,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对于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同时,《条例》严控“三公经费”规模和比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组织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用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此外,《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公务用车管理的问题,明确由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条例》共35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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