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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上市股票可在退市整理板交易30日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8日 10: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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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深交所昨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做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设的各项技术准备。

  通知称,深交所今年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6月28日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退市方案发布后,根据方案的有关内容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新修订的上市规则规定,对于深交所已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股票,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

  深交所对相关业务进行了说明,一是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在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30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如果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发生全天停牌,则“退市整理期”相应顺延。二是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证券代码保持不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

  通知还约定,证券信息库SJSXX.DBF中的XXZQJB(证券级别)字段新增一种类型定义“Z”,用以标识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证券。

  通知要求,各会员、行情信息服务商的行情揭示系统应能设置“退市整理板”,支持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行情的专板揭示。证券在进入“退市整理期”后,其证券行情不能在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行情列表中揭示,只能在“退市整理板”行情列表中揭示。各会员和行情信息商应根据相关业务说明和数据接口规范,在9月7日之前完成“退市整理期”证券行情另板揭示的技术改造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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