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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投资债券新政:投资新增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0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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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企13项投资新政陆续推出再有新进展,其中债券投资规定率先落地。昨日,保监会下发相关规定表示,在债券投资方面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至此,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债券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品种。

  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借鉴了国际惯例和最新发展趋势,对债券品种进行了重新分类,按照发行主体,分为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三类,并从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资质条件、所投债券的标准、投资限额、风险控制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与此前投资金融债券相比,《办法》新增加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混合债券,以及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等,并对发行人的净资本、信用评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分析人士指出,险资在投资债券市场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不过新投资领域开放是否对险企有吸引力,关键要看投资市场以及发行主体的成长性。

  同时,《办法》还对险企投资无担保债方面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例如,无担保债券的投资上限定为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比此前至少提升10个百分点;其次,除了可采用公开招标的发行方式之外,还增加了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要求发行人详细披露建档规则、具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簿记场所等。

  为了防范无担保债券的投资风险,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已经持有上述债券的险企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并要求上季度末偿付能力介于120%-150%之间的险企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严格控制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品种和比例。

  此外,对于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及有担保的企业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比例。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金融企业债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债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40%;而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债券的上限为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办法》同时还规定,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公司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95号)等多个债券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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