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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债券“松绑”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0日 03: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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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轶骁)备受关注的保险资金投资13项新政昨日正式开启亮相的序幕,保监会昨日公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宣布大幅上调保险资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投资品种和监管标准线也进一步放宽。

  范围、比例均放宽

  《办法》对投资比例进行了大幅度的上调,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从原先的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上调至5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有担保债券的份额,从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上调至4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从10%上调至20%。

  而对于有担保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则不设置总额限制,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

  在投资品种方面,《办法》也进行了扩充,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新纳入了投资范围。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可投资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品种。”

  分析人士表示,债券一直是保险资金布局的重点,债券投资渠道的放宽,使得保险资金获得了更广阔的操作空间。从13新政总体来看,债券并非“解渴”保险资金的最终方向,后期的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与不动产才是保险资金青睐的对象。

  提高发行人资质标准

  随着投资渠道的放开,如何把握投资风险也成为监管部门亟待考虑的问题。此次《办法》在放宽投资渠道的同时,在发行人资质、提高信用评级方面,给出了更高的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债券,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6%,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如在境外上市,还需要具有国际信用机构评定的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对新放开的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方除了具有商业银行债券的所有要求外,还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对于各界关注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问题,《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已经持有上述债券的,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偿付能力介于120%至150%之间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严格控制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的品种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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