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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六类交易场所必须清理整顿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1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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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网昨日刊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范围,明确违反六项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意见》明确,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各类交易场所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整顿。

  《意见》规定,违反以下六项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一是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二是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三是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四是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五是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六是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意见》明确,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对于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所,《意见》给出了处理方案。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确有必要保留,且未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违反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并经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营。二是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拟继续保留的,应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三是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名称中拟继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并将交易所名单报联席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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