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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车主师某于2009年11月25日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0年11月20日,师某驾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小区附近与其他车辆发生了刮蹭。经过交警认定,属双方同等责任。经保险公司人员现场查勘后,判断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按互碰自赔处理。经保险公司确定维修金额为1250元,并在4S店中维修汽车。
“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所谓“互碰自赔”,即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但须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快速处理的规定,当事人需同意“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事故和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