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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上“国际护身符”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6日 08: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质量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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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王永吉 仲 晨 记者蔡美萍)近日,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署了欧委会执行法规(EU)No501/2012,将中国镇江香醋列入欧盟原产地和地理标志保护清单。

  这标志着镇江香醋成为第7个在欧盟注册的受欧盟原产地和地理标志保护的中国产品,是中国首个在欧盟注册为PGI(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食品类地理标志产品,成为9个非欧盟国家的受欧盟原产地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产品之一,与1000余个欧盟农产品和食品一样,在欧盟的27个成员国享受原产地和地理标志保护。

  (EU)No501/2012规定镇江香醋在欧盟注册为PGI,详细规定了镇江香醋在欧盟注册的名称、产地、产品类型、质量描述、原材料、在特定地理区域生产的工序、包装、标签和地理位置的描述、地理位置与产品品质形成的关系等。

  据了解,原产地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欧盟的农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之一,和TSG(传统特产农产品保证)体系一起构成了欧盟的产区农产品保护制度。欧盟原产地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分为PDO(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PGI两种。PDO、PGI注册的产品均采用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生产,产品质量、特征等取决于原产地域的地理特征。根据(EC)No510/2006(关于农产品和食品的原产地标志保护和地理标志保护)、(EU)No501/2012的规定,今后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镇江香醋产品在标签上将标有产品名称、生产技术(固态发酵)、类别(酿造食醋)、主要原料、净含量、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和欧盟统一的PGI标志,以证明产品产自原产地并符合质量标准。

  镇江香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欧盟注册后,将享受与欧盟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同样的保护待遇。欧盟将不仅保护镇江香醋的中文名称,同时还将保护翻译成所有成员国官方语言的名称,在欧盟成员国内得到同等保护。如出现假冒和侵权,欧盟会依照(EC)No510/2006来追究其侵权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镇江香醋的出口生产商的利益。按照(EC)No510/2006的规定,非镇江生产的滥用镇江香醋名称、采用假冒产地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和采用镇江香醋风格、镇江香醋类型、镇江香醋方法、生产于镇江、仿镇江香醋等类似标注方法都是禁止的,在欧盟这些假冒伪劣镇江香醋的行为将受到打击。

  目前镇江56家制醋企业中,已有28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使用资格,3000吨以上规模的专业生产厂有26家,行业年产量30多万吨,镇江香醋已经畅销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外销40多个国家和地区,供应我国驻外160个国家的200多个使(领)馆,并落户于中国南极长城站和北京人民大会堂,被认定为人民大会堂宴会专用产品、中国绿色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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