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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平台融资私募化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6日 10: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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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地方政府平台融资方面出现了一个新的创新模式,即私募化。其结构为商业银行推荐高端零售客户组成有限合伙人,与金融机构关联的投资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两者共同成立合伙制企业,该合伙制企业以委托贷款或增资扩股等股债方式变相向地方政府平台融资。

  据我了解,这种模式最早出现于2009年,起初多为房地产企业融资,由于操作过程复杂和税收存在弊端则一直未普及。最近由于调控力度未减弱,地方政府已无米之炊,融资需求非常大且可提供融资的平台或项目较少,另一边银行理财池的资产供给根本无法满足巨额存款的转表。因此,在需求和供给的诱导下,这种模式在今年上半年开始出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业内对于这种模式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我个人认为这种模式确实有利有弊,发展得好就是国内对冲基金的雏形,发展得不好就是金融危机的陷阱,所以这种模式应纳入监管但切不可监管过紧过细,要解决一个度的问题。

  之所以这样说,原因如下。其弊就是脱离金融监管。合伙制企业属于工商范畴,金融监管对其无约束力;负责筹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一般都是存在经营压力或者与融资企业关系密切的分支行,由于只是推荐客户,所以根本不需要报批总行,整个过程从前到后都存在管理的真空,前端融资方案可以不遵循任何金融法规,后端贷后监管根本无主体去执行,形同虚设。所以,这种模式是否安全皆依赖于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和经营自觉性。

  其利就是能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或其他鼓励倡导的行业,并且这种资金的流动完全是主动且市场化的行为,一旦运作顺畅,则不仅可以解决地方政府融资的问题,以BT的方式解决城市化建设的庞大资金缺口,甚至可以解决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储蓄率的下降,激发居民的投资消费意识。

  因此,这种模式应值得市场和监管机构的长期关注,引导其合理的发展,同时应作为金融改革中私募部分的重点工作。⊙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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