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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前总经理私签协议ST天目严格推进整改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7日 03: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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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赵晓琳 ○编辑 邱江

  继指定潘跃东为整改工作责任人后,新上位的ST天目管理层对公司“旧账”的深度整改清理工作随之严格跟进。

  ST天目今日公告,2012年3月时任公司总经理曾代表公司与誉振科技、保健品公司、铁皮石斛公司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减损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将与相关方协商交涉废止补充协议,并不排除使用法律手段解决上述事宜。

  回查资料,2011年12月2日,ST天目与杭州誉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和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誉振科技。2011年12月19日,ST天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2011年12月底前,保健品公司和铁皮石斛公司也已经依法办理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

  公告披露,现任公司董事会发现,2012年3月,时任公司总经理曾代表公司与誉振科技、保健品公司、铁皮石斛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上市公司与保健品公司、铁皮石斛公司就“天目山”产品代理、商标授权以及品牌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作为誉振科技受让股权的前提条件,许可保健品公司、铁皮石斛公司在华东、华北、华南地区独家销售上市公司的铁皮石斛产品20年,授权保健品公司、铁皮石斛公司免费使用“天目山”产品注册商标20年,将“天目山”药业的品牌和资源给保健品公司、铁皮石斛公司免费共享20年。如ST天目违反补充协议约定,则无法回收保健品公司和铁皮石斛公司的应收账款。

  ST天目认为,上述补充协议的内容违反合法生效且已经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增加了上市公司的义务,减损了上市公司的利益,构成对上市公司重大财产损失。股权转让协议的批准权限属于股东大会,补充协议如需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应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未经批准的补充协议违法无效。鉴于此,上市公司拟与誉振科技、保健品公司、铁皮石斛公司协商交涉废止补充协议,并不排除使用法律手段解决上述事宜。

  ST天目7月7日披露的关于整改后续情况的公告显示,公司和誉振科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规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即2012年6月17日前),受让方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直至7月7日协议截止日已过,股权转让款尚有697.5万元未收回。此外,ST天目对已转让的保健品公司和铁皮石斛公司尚有4000余万元应收账款。

  根据上市公司的计划,指定潘跃东尽快与相关方协商,在2012年7月31日前收回股权转让余款,并和保健品公司、铁皮石斛公司就应收账款商量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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