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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男子开设饮用水经营部,经营期间除出售正品“鼎湖山泉”桶装水外,还用无牌水厂灌装的桶装水假冒“鼎湖山泉”,与正品一同销售。近日,该5名男子被天河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安、叶某平两人和被告人龚某来、魏某柳、魏某进三人分别经营位于天河区骏景花园内的“天某饮用水经营部”和位于天河直街的“鹏某饮用水经营部”,从事零售桶装水业务。经营期间,5名被告人购买假冒“鼎湖山泉”桶装水合格证、收缩膜及贴好防伪膜的瓶盖等商标标志,利用无牌水厂灌装的桶装水加工成假冒的“鼎湖山泉”桶装水,与正品“鼎湖山泉”桶装水一同销售。
至2011年5月,陈某安、叶某平共销售“鼎湖山泉”注册商标的桶装水6114桶,其中销售假冒的“鼎湖山泉”桶装水共计4814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7396元;龚某来等三人共销售假冒“鼎湖山泉”注册商标的桶装水18310桶,经营数额约人民币247185元。
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判处陈某安、叶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判处龚某来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魏某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魏某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