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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申请QFII资格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8日 09: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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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申请QFII资格

  □降低QFII资格要求,鼓励境外长期资金进入

  □满足QFII选择多个交易券商的需求,增加运作便利

  □允许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扩大投资范围

  □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由20%提高到30%

  昨日,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实施《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作为资产管理机构申请QFII资格,同时监管部门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进一步放宽QFII外汇管理政策、尽快明确QFII税收政策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引入更多境外长期资金的需要,《规定》本着“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降低了QFII资格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放宽QFII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限制,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与原《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相比,《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降低QFII资格要求,鼓励境外长期资金进入;二是满足QFII选择多个交易券商的需求,增加运作便利;三是允许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扩大投资范围;四是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由20%提高到30%。《规定》还明确了QFII资格申请文件的电子提交方式,并简化了资格申请文件。

  据介绍,《规定》2012年6月20日至7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28份,各项建议可归纳为30条,其中21条建议涉及《规定》。征求意见阶段完成后,对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给予了采纳:

  第一,将原计划在网站申报系统中列出的QFII资格申请文件明确到《规定》第二条,增加透明度;第二,《规定》第七条对QFII为基金、保险资金等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做出进一步解释;第三,修改《规定》第八条关于投资范围的表述,满足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需求。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作为资产管理机构申请QFII资格。对于进一步放宽QFII外汇管理政策、尽快明确QFII税收政策等其他建议,证监会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研究。

  《规定》发布后,证监会将继续加快QFII资格审批,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增加QFII运作便利,加强投资运作监管,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进入境内资本市场。(记者 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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