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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27日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加快QFII资格审批,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增加QFII运作便利,加强投资运作监管,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进入境内资本市场。
对于进一步放宽QFII外汇管理政策、尽快明确QFII税收政策等建议,证监会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此外,该负责人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作为资产管理机构申请QFII资格。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引入更多境外长期资金的需要,此次发布的《规定》降低了QFII资格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放宽QFII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限制,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与原《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相比,《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降低QFII资格要求,鼓励境外长期资金进入;二是满足QFII选择多个交易券商的需求,增加运作便利;三是允许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扩大投资范围;四是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由20%提高到30%。此外,明确了QFII资格申请文件的电子提交方式,并简化了资格申请文件。
该负责人介绍,《规定》在6月20日至7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28份,各项建议可归纳为30条,其中21条建议涉及《规定》,主要采纳了以下建议:第一,将原计划在网站申报系统中列出的QFII资格申请文件明确到《规定》第二条,增加透明度;第二,《规定》第七条对QFII为基金、保险资金等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做出进一步解释;第三,修改《规定》第八条关于投资范围的表述,满足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需求。